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當事人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訴訟卷宗時,何種情形法院得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之?當事人如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中得否准許其聲請,理由為何?

(99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法院得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之之情形

得聲請閱覽訴送卷宗之人

當事人(§242Ⅰ)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242Ⅱ)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禁止或限制(§242Ⅲ)

卷內之文書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為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法院得依其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242Ⅰ、Ⅱ之行為。惟此項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又所謂「營業秘密」,包括營業秘密法§2所定之「營業秘密」,以及其他業務上之秘密。

 

(二)抗告中不得准許其聲請

§242Ⅲ及Ⅳ之裁定,影響當事人或第三人權益較大,應得抗告。又依§491Ⅰ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惟於抗告中如再准許當事人為Ⅰ、Ⅱ之聲請,或就Ⅰ、Ⅱ之聲請已准許閱覽之處分,或就駁回當事人或第三人依§242Ⅲ所為聲請之裁定,及依§242Ⅳ規定所為撤銷或變更之裁定,如於抗告中得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之行為,可能使該當事人或第三人遭受重大損害,有失准其提起抗告之立法意旨。爰於§242Ⅴ後段,明定於前開裁定確定前,為§242Ⅰ、Ⅱ之聲請,不予准許;其已准許之處分及§242Ⅳ撤銷或變更之裁定,於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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