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關於國家推行全民健保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專屬中央 (B)專屬地方 (C)兼指中央與地方 (D)兼指行政院與立法院

A (C)兼指中央與地方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釋字第550號解釋主文第1段節錄)

 

 

 

 

 

 

 

 

 

 

 

 

Q 憲法第1條所載「民有、民治、民享」之主張,其英文原文首先係出自何人?
(A)林肯 (B)羅斯福 (C)甘迺迪 (D)杜魯門

A (A)林肯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出自美國第16任總統林肯(Abraham Lincoln)著名的蓋茲堡宣言(Gettysburg Address)。國父孫中山先生將其翻譯為「民有,民治,民享」。

Q 憲法增修條文中明確揭示,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之間處於何種關係?
(A)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優先 (B)環境及生態保護優先 (C)兩者兼籌並顧 (D)遇有爭議時交由人民公決

A (C)兩者兼籌並顧

憲法增修條文§10Ⅱ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Q 罪刑法定主義下包含之「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基於何項原則產生?
(A)法律優位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平等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A (D)信賴保護原則

(A)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一切國家權利之行使,不問其為權力或非權力作用,均應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得違反法律而言。「法律不溯及既往」與法律優位原則無關。

(B) 明確性原則乃法治國之基本要求,其內容隨著針對國家權力以及行為方式而有差異,可分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三原則,分述如下:

⒈法律明確性原則係指,立法者訂定之法律內容應具體明確。釋字491號等解釋指出,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⒉授權明確性原則係指法規命令於形式上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法律須明確表明母法授權之「內容」、「目的」與「範圍」。本原則源於德國基本法§80Ⅰ
規定,我國則基於司法院大法官多號解釋,使本原則成為憲法位階之一般法律原則。

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之要件與效果均應具體明確,使人民有預見可能性,有所遵循。尤其是干涉行政措施,其內容如不明確,將使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狀態,使人民處於不利地位,行政程序法§5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即明揭此旨。「法律不溯及既往」與明確性原則無關。

(C) 平等原則係指國家權利之行使,不論在實體上或程序上應為公平之對待,「相同事物為相同對待,不同事物為不同對待」,不得將與「事物本質」不相關因素納入考慮,作為差別對待的基準。換言之,平等原則,並非要求不得為差別對待,而是要求「不得恣意地差別對待」。「法律不溯及既往」與平等原則無關。

(D) 信賴保護原則係指即國家權利行使之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國家機關之行為,如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不得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使其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損失。罪
刑法定主義下包含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即與信賴保護原則息息相關。

Q 檢肅流氓條例內「秘密證人」之規定因違反何者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A)法律保留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權利救濟原則 (D)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A (D)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又同條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相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釋字384解釋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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