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一切國家權利之行使,不問其為權力或非權力作用,均應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得違反法律而言。「法律不溯及既往」與法律優位原則無關。
(B) 明確性原則乃法治國之基本要求,其內容隨著針對國家權力以及行為方式而有差異,可分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三原則,分述如下:
⒈法律明確性原則係指,立法者訂定之法律內容應具體明確。釋字491號等解釋指出,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⒉授權明確性原則係指法規命令於形式上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法律須明確表明母法授權之「內容」、「目的」與「範圍」。本原則源於德國基本法§80Ⅰ
規定,我國則基於司法院大法官多號解釋,使本原則成為憲法位階之一般法律原則。
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之要件與效果均應具體明確,使人民有預見可能性,有所遵循。尤其是干涉行政措施,其內容如不明確,將使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狀態,使人民處於不利地位,行政程序法§5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即明揭此旨。「法律不溯及既往」與明確性原則無關。
(C) 平等原則係指國家權利之行使,不論在實體上或程序上應為公平之對待,「相同事物為相同對待,不同事物為不同對待」,不得將與「事物本質」不相關因素納入考慮,作為差別對待的基準。換言之,平等原則,並非要求不得為差別對待,而是要求「不得恣意地差別對待」。「法律不溯及既往」與平等原則無關。
(D) 信賴保護原則係指即國家權利行使之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國家機關之行為,如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不得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使其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損失。罪
刑法定主義下包含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即與信賴保護原則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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