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債務人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法院准予裁定更生,對於甲所提更生方案,是否一律均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請附理由說明之。

(97年第二次司事官考試)

 

 

 

 

 

 

 

 

 

 

 

 

A : [擬答]


法院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無庸一律均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而有如下二種方式:
(一)經債權人可決之更生方案法院所為認可

法院如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無§63Ⅰ各款事由者,應以裁定認可和解。

 

(二)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而由法院依職權以逕行認可更生方案

積極要件:有固定收入(§64Ⅰ)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故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倘法院認為其條件公允(例如: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相當成數,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等),得不待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之(§64Ⅰ)。

 

消極要件(§64Ⅱ):

為確保債權人之權益,明定不得逕行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七年內曾獲免責(§64Ⅱ①)

有§63Ⅰ不認可裁定之事由(§64Ⅱ②)

低於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64Ⅱ③)

對於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64Ⅱ④)

 

債權人之陳述意見權(§64Ⅲ)

更生方案之內容攸關債權人之權利變動及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情形,對債權人之權益影響甚鉅,為保障債權人之程序權及實體權,並使法院正確判斷有無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必要,應賦與債權人獲得一定資訊及陳述意見之機會,故§64Ⅲ乃明定法院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監督人或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所提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權人所為之陳述,僅供法院判斷是否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參考,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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