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是支配民事訴訟程序的兩大基本原則。請問:處分權主義之基本內涵為何?試以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印證說明之。

(97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處分權主義之意義

處分權主義係指就訴訟之開始,審判之對象、範圍及訴訟之終結,賦與當事人主導權之主義。

 

(二)處分權主義之內涵

訴訟程序原則上採處分權主義,其有三大內涵:

訴訟之開始:依不告不理原則,須經當事人起訴

基於私法自治之大原則,當事人得自由處分其私法上之權利,發生私法糾紛時,當事人是否起訴或終結訴訟、何時或於何種內容範圍對何人起訴,原則上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不能由國家代庖。承認當事人對於民事訴訟有發動權之主義,稱為處分權主義。審判法院不得依職權,自行開始進行民事訴訟,法院僅能處於被動之地位。

 

審判之範圍:受當事人所為訴之聲明範圍之拘束

惟若當事人既然決定提起訴訟,則必須同時決定其起訴之內容與範圍,應標明何人為被告及何者為訴訟標的之內容,請求範圍如何,原告不得聲明由法院,自由決定其請求內容範圍。


民事訴訟法§388訴訟標的及審判的對象由當事人決定,法院應受其拘束,「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而為判決」。(§450、§475、§503)

 

訴訟之終結:當事人得以捨棄、認諾、撤回及和解終結該訴訟

原告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則上對其訴訟是否續行或終結有自由決定之權,對其起訴之請求權得自由處分。例如,當事人得於判決確定以前隨時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或捨棄上訴權。並得於訴訟中以和解、捨棄或認諾而終結訴訟程序。


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後,仍得撤回其訴或上訴(§262、§459),當事人亦得捨棄上訴權(§439)。


當事人得不依判決之方式終了訴訟程序,如以訴訟上之和解(§379、§380),或依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而終結訴訟程序(§384)。

 

宇 法 知 識 工 程 網  LAW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