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下列何者非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總統之職權?
(A)行使大赦、特赦等赦免權 (B)提出法律案 (C)授與榮典 (D)統率陸海空軍

A (B)提出法律案

(A) 憲法§40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B) (B)之論述「提出法律案」非總統之職權。

(C) 憲法§42規定:「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D) 憲法§36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Q 憲法有關基本權利的規定主要是用來對抗來自於何者的不法侵害?
(A)外國政府 (B)個人 (C)國家 (D)企業

A (C)國家

基本權最初作用,乃係賦予個人對抗國家公權力非法侵害的權利,因其具有防禦性質,故亦稱之為「防禦權」。亦即,基於基本權之防禦功能,人民對於國家違法侵害基本權利之任何行為,均得透過法律途徑排除之。

Q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42 號解釋,立法程序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得宣告所立之法無效。請問下列何者屬釋憲機關可自行認定之明顯重大瑕疵?
(A)議事錄未定
(B)須經立法院調查後,才可確認有無議決通過
(C)未送交相關委員會審查
(D)立法委員出席人數,依議事錄顯示,未達法定人數

A (D)立法委員出席人數,依議事錄顯示,未達法定人數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釋字342解釋主文節錄)

Q 依憲法本文規定,法官為終身職,但可因下列何種理由而遭免職?
(A)被提起糾正 (B)受禁治產宣告 (C)所為判決被上級法院撤銷 (D)受民事處分

A (B)受禁治產宣告

憲法§81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Q 依憲法規定,審計權是屬於那一個機關的職權?
(A)行政院主計處 (B)財政部國庫署 (C)監察院 (D)財政部

A (C)監察院

憲法§90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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