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民事受訴法院於何種情形下,得依聲請准許對於當事人為公示送達?此時,倘無人聲請公示送達時,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96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公示送達之要件

公示送達云者,即將應送達之文書,依一定之程式公示後,經過一定期間,與實際交付應受送達人本人有同一效力之送達也。此項送達,實為擬制送達。其要件說明如下:

須對當事人之送達

 

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149Ⅰ)。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須依當事人之聲請或由法院職權為之

原則:

須依當事人聲請為之。

例外: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者。

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149Ⅲ)

送達如有§149Ⅰ所列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惟在某些情形下,如當事人不聲請公示送達,案件將無法順利進行。例如:原告訴狀中漏未記載兩造住址或記載錯誤,法院命其補正而不補正,縱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該裁定因無人聲請公示送達而無法送達。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但以避免訴訟遲延而認有必要者為限。

原告起訴後,變更處所不向法院陳明(§149Ⅳ)

原告起訴後,變更處所不向法院陳明,致處所不明者,被告須曾受一次合法送達後變更處所而不陳明者。

對同一當事人第二次以後之公示送達(§150)

例如,原告第一次經聲請已為公示送達(一事件送達至少三次)。以後期日通知書及判決書之送達。

 

須經受訴法院裁定准許

其效力及於該事件之各審法院。

准許為公示送達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不得抗告(§483)。但駁回聲請之裁定,因關係聲請人利益較大,法律明定得為抗告(§149Ⅱ)。

 

(二)無人聲請公示送達時,受訴法院之處理:

起訴狀或上訴狀不能送達,而原告或上訴人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法院得同時命其補陳被告或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或聲請公示送達,其不補陳應為送達之處所,亦不聲請公示送達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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