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下列何種事項係屬違憲審查範圍?
(A)重大政治問題 (B)議會自律 (C)法院判決之見解 (D)法律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A (D)法律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A)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
憲機關予以解釋。(釋字328號)

(B)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
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釋字342號)

(C)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
法。是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或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不在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本件聲請人指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解,違
背該法條之立法本旨,有牴觸憲法疑義,並聲請宣告該判決違憲無效部分,揆諸前開說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釋字579號解釋理由書末段)

(D)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釋字371號)
(D)之論述「法律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可為聲請釋憲之客體。

 

 

 

 

 

 

 

 

 

 

 

 

Q 下列何者不屬於智慧財產權?
(A)商標權 (B)專利權 (C)營業秘密 (D)肖像

A (D)肖像

(一)智慧財產權係指以人類智慧精神創作之標的物為內容之無體財產權,(A)之「商標權」、(B)之「專利權」、(C)之「營業秘密」及「著作權」均屬其適例。

(二)肖像為人格權之範疇,不屬於智慧財產權。

Q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解釋認為,全民指紋建檔的法令違憲,理由是它侵犯人民那一種基本權利?
(A)言論自由權 (B)資訊隱私權 (C)財產權 (D)人身自由權

A (B)資訊隱私權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釋字第603 號解釋主文第二段節錄)

Q 禁止他人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利,是為:
(A)商標權 (B)專利權 (C)著作權 (D)專用權

A (B)專利權

專利法§1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專利法§96Ⅰ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Q 下列對於類推適用的說明,何者錯誤?
(A)類推適用主要係民法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之一
(B)類推適用即是反面解釋
(C)類推適用原則上不適用於刑法
(D)類推適用可以運用在民事法領域

A (B)類推適用即是反面解釋

(一)民法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有「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目的性限縮」及「創制性補充」,(A)及(D)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反面解釋,係指就文字之結果,以相反之結果推論。如民法§12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反面解釋結果,則為「未滿二十歲者為未成年人」。而類推適用,係指將法律明文之規定,適用到非該法律規定直接加以規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徵與該規定所明文規定者相同之案型。可知(B)之論述「類推適用即是反面解釋」係屬錯誤。

(三)刑法之適用必須依據法律條文明確之文字,法律條文所未定之事項,不能用以處罰犯罪。易言之,犯罪是否處罰應取決法律之文字,非法官所能恣意認定。由於此一原則使法官認定犯罪之權力,大受限制,尤其使法官無法採用類推適用,作為擴大刑罰權適用範圍之方法。(C)之論述「類推適用原則上不適用於刑法」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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