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罰原則」又稱為「禁止雙重處罰原則」。其本意即在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地處罰。
(A) 「被測速照相器拍到超速多次」係屬多數行為,不生一事不二罰原則。
(B) 「未戴安全帽並紅燈右轉」,係屬二行為之處罰,不生一事不二罰原則。
(C)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
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未開統一發票(行為罰)且因此漏報銷售額逃稅(漏稅罰),從一重處罰(一行為致二者併存得重複處罰)」係屬正確,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D) 「未申請營業登記與逃漏稅」,係屬二行為之處罰,不生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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