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憲法§59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5Ⅵ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憲法§70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可知提出預算案非立法院之職權。
(B) 憲法增修條文§2Ⅹ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3Ⅶ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B)屬於立法院的職權。
(C) 監察院審計長(憲法§104)、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增修條文§5Ⅰ)、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增修條文§6Ⅱ)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增修條文§7Ⅱ)其人事同意權均屬立法院,(C)為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31)。
(D) 憲法§63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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