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之到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附款,是為:
(A)條件 (B)期限 (C)負擔 (D)期日

A (B)期限

期限,係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就與否確定之事實的附款。

 

 

 

 

 

 

 

 

 

 

 

 

Q 下列何者為不動產?
(A)屋頂尚未完全完工的房屋 (B)未定著於土地之樣品屋 (C)機器人 (D)與土地分離之果樹

A (A)屋頂尚未完全完工的房屋

(A) 屋頂尚未完全完工的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為民法之不動產。

(B) 未定著於土地之樣品屋為動產。

(C) 機器人為動產。

(D) 與土地分離之果樹為動產。

Q 因公有公共設施瑕疵所成立之國家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係採何種主義?
(A)國家無過失責任主義 (B)國家代位責任主義 (C)國家過失責任主義 (D)國家無責任主義

A (A)國家無過失責任主義

國家賠償法§3Ⅰ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係採國家無過失責任主義。

Q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制裁?
(A)拘役 (B)罰金 (C)罰鍰 (D)褫奪公權

A (C)罰鍰

(一)刑法§33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可知(A)及(B)均屬刑罰。

(二)刑法§36Ⅰ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可知(D)為刑罰。

(三)行政罰法§1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C)之「罰鍰」為行政制裁,為本題正確選項。

Q 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之職權?
(A)提出預算案 (B)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C)人事同意權 (D)通過法律案

A (A)提出預算案

(A) 憲法§59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5Ⅵ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憲法§70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可知提出預算案非立法院之職權。

(B) 憲法增修條文§2Ⅹ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3Ⅶ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B)屬於立法院的職權。

(C) 監察院審計長(憲法§104)、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增修條文§5Ⅰ)、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增修條文§6Ⅱ)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增修條文§7Ⅱ)其人事同意權均屬立法院,(C)為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31)。

(D) 憲法§63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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