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應送達原告之判決正本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合法送達,應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於同年九月五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地之警察派出所,兩造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應於何時確定?

(94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該判兩造當事人均得上訴

在兩造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者,其判決則須兩造均喪失上訴權,始為判決確定之日。

 

(二)原告於94年9月22日喪失上訴權

有上訴權之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未提起上訴者,其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398Ⅰ),其有在途期間者,並應扣除在途期間後計算之。

 

原告之判決正本於94年9月1日合法送達,故於94年9月2日開始起算20日之上訴期間,該上訴期間於94年9月21日期間屆滿,故原告於於94年9月22日喪失上訴權。

 

(三)被告於94年10月6日喪失上訴權

寄存送達之意義

送達不能依本人送達方法為之而又不能交付其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則以寄存送達方法行之。所謂寄存送達,即不能依上述方法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138Ⅰ)。

 

寄存送達之效果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138Ⅱ)。

當事人因外出工作、旅遊或其他情事而臨時不在應送達處所之情形,時有所見,為避免其因於外出期間受寄存送達,不及知悉寄存文書之內容,致影響其權益,§138Ⅱ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至應受送達人如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者,應以實際領取之時為送達之時,乃屬當然。

被告於94年9月15日生送達之效力

應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於94年9月5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地之警察派出所,故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之效力(§138Ⅱ),故被告於94年9月15日生送達之效力。

 

被告於94年10月6日喪失上訴權

被告之判決正本於94年9月15日生送達之效力,故於94年9月16日開始起算20日之上訴期間,該上訴期間於94年10月5日期間屆滿,故被告於於94年10月6日喪失上訴權。

 

(四)該判決於94年10月6日兩造均喪失上訴權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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