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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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在A對B取得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B另向法院聲請為禁止A實行抵押權之假處分,法院應否准許? (93年四等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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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即應依法定程序進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18Ⅰ)。此種法律特設之例外規定,即為停止執行之法定原因。
(二)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得聲請裁定停止 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法律規定頗多。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外,例如:票據法§123就本票、平均地權條例§78Ⅱ就返還耕地、仲裁法§37Ⅱ、Ⅲ就仲裁判斷、勞資爭議處理法§38Ⅱ就調解或仲裁、國民住宅條例§21及§23就收回國民住宅等規定所定之裁定強制執行是。此等裁定,均不待抗告確定,即得執行,於有抗告時,亦可停止執行,以保護債務人之利益。
(三)法院不應准許假處分裁定 強制執行之停止,限於法律規定之事由,假處分僅有限制債務人行為之效力,不能排除法院之執行行為。債務人或第三人自不得以假處分裁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程序(釋一八二、63臺抗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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