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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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原告甲住台北市,被告乙住桃園市,甲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乙應塗銷坐落新竹市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台北地方法院受理後,認其無管轄權,即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試問桃園地方法院是否因此取得管轄權? (93年四等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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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⒈本件訴訟屬於專屬管轄 ⑴專屬管轄之意義 某一訴訟事件,法律規定須由一定法院管轄,不容法院或當事人任意變更之者,即專門固定之管轄者之謂。違背專屬管轄所為之判決為§469③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⑵涉及不動產物權之訴訟為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10Ⅰ)。所謂不動產物權涉訟,如確認所有權、地上權等訴訟,固為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其基於物權所生之物上請求權(民§767),通說認亦應包括在內。
⒉案例事實解答 本件訴訟乃原告甲基於物上請求權對乙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因涉及不動產物權之爭執,故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二)移送管轄裁定對於受移送之桃園法院不生羈束力 ⒈法院認為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28Ⅰ)應為移送管轄裁定 本件訴訟屬於專屬管轄,受理訴訟之台北地方法院如認對此訴訟無管轄權,法院應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移送。
⒉對於受移送法院之羈束力 ⑴受移送之法院受該確定裁定之羈束(§30Ⅰ)。 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30Ⅱ),但專屬管轄例外。
⒊案例事實解答 本件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台北地方法院以裁定移送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桃園地方法院不因此受其羈束,仍得以裁定移送於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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