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於通常訴訟程序,第三審法院在那些情形許可提起第三審上訴?

(92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上訴許可制之意義

為防止當事人動輒藉詞原判決違背法令而濫行上訴,延滯訴訟終結,侵害對造權利,並耗費司法資源,乃採「上訴許可制度」,即以§469所列各款之當然違背法令以外之事由為上訴理由者,其上訴應經第三審法院許可(§469之一Ⅰ)。
 

(二)許可之條件: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

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469之一Ⅱ)。所謂原則上之重要性,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從事法之續造

現代科技不斷進步,民事事件種類繁多,又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法律所未規定者然產生私法糾紛者,所在多有(信用卡,網路,資訊產品,生前契約……等等)司法從事法之續造之情形(法理之創造及補充)屢見不鮮,自屬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

第三審上訴既在求裁判上法律見解之統一,則確保裁判之一致性為理由上訴者,亦屬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三)效果

第三審法院不准許上訴時,固應以裁定駁回,惟若其准許上訴時,則參考現行之簡易第二審判決許可上訴制度之規定,無須另為裁定,直接進行審理程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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