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當事人在那些情況有提出文書之義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應如何處置?

(90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當事人提出文書之義務(§344)

文書提出義務(§344Ⅰ)

有下列各項原因者,當事人有提出文書之義務(§344):

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為貫徹當事人訴訟資料使用平等原則,及便於發現真實並整理爭點,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當事人就其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之文書,均負有提出之義務。

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商業帳簿

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隨社會經濟狀況之變遷,公害、產品製造人責任及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等類現代型紛爭與日俱增,於某訴訟中不乏證據偏於一方,致他造當事人舉證困難等情事發生,例如為舉證被害之因果關係或可歸責原因,必須知悉企業者所執有關形成公害或產品瑕疵過程之文書,或為舉證醫療過失必須知悉患者之診療病歷等,故亦有擴大當事人文書提出義務範圍之必要,使當事人就其實體及程序上之法律關係、爭點、攻擊或防禦方法等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均負有提出之義務。

 

私密之保護(§344Ⅱ)

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344Ⅰ⑤),其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有涉及當事人或就文書內容之使用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倘依§344Ⅰ規定,認當事人就該文書一概負有提出之義務,則可能因該文書之公開,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遭受重大之損害。故為保障當事人或就文書內容之使用有利害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於此情形,當事人得拒絕提出該文書。惟受訴法院為判斷當事人拒絕提出文書有無正當理由,而認為必要時,仍得命該當事人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審查。

 

(二)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義務之效果

違背效果:審酌情形認應證之事實為真實(§345Ⅰ)

當事人違反提出文書義務者,2000修正前原條文規定「法院得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正當」,以為制裁;惟於構造上證據偏於一方之訴訟,例如文書作成過程中僅有該當事人參與,且構成該文書內容之事項,又屬其支配領域下時,舉證人每無法就文書之內容為具體、特定之表明,致未能藉以證明應證事實之真偽,為期公平,並促當事人履行法院所命應提出文書之義務,爰將之修正為「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即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舉證人關於該文書之性質、內容及文書成立真正之主張為真實,或認舉證人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俾對違反文書提出義務者發揮制裁之實效。

 

賦予程序保障(§345Ⅱ)

法院因當事人違反提出文書義務,而依自由心證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時,為避免有誤,並保障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之權利,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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