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X基於侵權行為對Y提起損壞賠償二百萬元之訴訟,第一審法院判命Y應給付X二百萬元,Y不服該判決上訴第二審法院。X於第二審法院變更主張基於不當得利,請求交付二百萬元。第二審法院認為X的主張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得否僅記載「上訴駁回」?

(89年第一次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不得僅記載「上訴駁回」

X在第一審係依據侵權行為提起損害賠償二百萬元之訴訟,雖獲勝訴之判決,但X改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利益償還,其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有變更,應為訴之變更。原來請求損害賠償之訴,已因訴之變更合法,而視為撤回起訴。原第一審判決並因有此撤回當然失其效力。

 

(二)應為第一審原告勝訴判決

在第二審法院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或依§54Ⅱ提起主參加訴訟等情形,均係在第二審起訴,並非不服原判決之上訴,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乃為初審判決,並非第二審判決,故無上訴有無理由之問題。故第二審法院僅應就變更後之新訴為第一審裁判,其判決主文應為「被告Y應交付二百萬元於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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