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何謂證據共通原則?是否亦得適用於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間?

(88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證據共通原則之意義

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經法院調查後所得之證據資料,究應如何評價,乃法院自由裁量之權,法院於引用證據資料時,得據以為他造當事人有利或共同訴訟人有利或不利之認定,此為證據共通原則。

 

(二)證據共通原則之類型

對立當事人間之證據共通原則

當事人聲明證據僅提出證據方法,證據之評價在自由心證主義之下乃法院自由裁量之範圍,故法官引用是項證據時 ,自不限對聲明之當事人有利始得為之。

 

共同訴訟人間之證據共通原則

必要共同訴訟有§56①②之規定,無需適用證據共通原則;普通共同訴訟人相互間,利害關係本各自獨立,但事實之真偽應僅有一存在,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就同一事實自應作相同之認定,故有證據共通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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