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下列訴訟,應適用簡易程序或通常程序?試附具理由說明之:
(一)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台幣四十萬元。
(二)丙起訴請求丁給付支票款新台幣一百萬元。

(86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簡易訴訟程序之適用範圍

(一)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定之者:基於費用相當性原理

1999修法前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第四六六條 所定之上訴利益額數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舊§427Ⅰ)。

 

1999修法後

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財產權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436-8;§427Ⅰ)。

其他財產權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427Ⅰ)。

 

(二)依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者(§427Ⅱ)

下列各款,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427Ⅱ)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427Ⅱ①)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427Ⅱ②)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427Ⅱ③)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427Ⅱ④)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427Ⅱ⑤)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427Ⅱ⑥)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427Ⅱ⑦)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427Ⅱ⑧)

 

(三)依當事人合意定之(§427Ⅲ,§427Ⅳ)

不合§427Ⅰ、Ⅱ之訴訟,得依當事人之合意或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方式,適用簡易程序(§427Ⅲ,§427Ⅳ)。
 

二、案例事實之解答:

(一)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台幣四十萬元。

1999修法前(1984∼1997之上訴利益為30萬元)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第四六六條所定之上訴利益額數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舊§427Ⅰ)。故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台幣四十萬元,訴訟標的金額超過30萬元,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1999修法後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故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台幣四十萬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二)丙起訴請求丁給付支票款新台幣一百萬元。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427Ⅱ⑥),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故丙起訴請求丁給付支票款新台幣一百萬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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