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甲為原告乙之訴訟代理人,並受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特別委任。嗣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乙敗訴,書記官將該判決書逕向乙送達,而未向甲送達。試問:
(一)該判決書之送達是否合法?
(二)若甲在乙得上訴之合法期間內,未經乙同意,代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

(86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送達不合法

對訴訟代理人仍應合法送達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132)。

 

對本人送達外,亦應對訴訟代理人送達

送達以交付應送達之文書於應受送達人為之,應受送達人有數人時,如僅以應送達之文書一通交付於其中之一人,而該一人又非其他應受送達人之代理人者,對於其他應受送達人,即不得謂已有合法之送達(29年抗第397號判例)。

 

(二)上訴合法

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效力之歸屬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其受有本法§70Ⅰ但書及Ⅱ所定之特別委任者,並得代為此項須受特別委任之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得以當事人名義代為訴訟行為,法院或他造亦得對之為訴訟行為,所代為或代受之訴訟行為,均直接對於當事人本人發生效力(民§103)。

 

上訴自屬合法

甲為原告乙之訴訟代理人,並受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特別委任。故甲未經乙同意,代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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