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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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甲為原告乙之訴訟代理人,並受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特別委任。嗣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乙敗訴,書記官將該判決書逕向乙送達,而未向甲送達。試問: (86年四等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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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⒈對訴訟代理人仍應合法送達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132)。
⒉對本人送達外,亦應對訴訟代理人送達 送達以交付應送達之文書於應受送達人為之,應受送達人有數人時,如僅以應送達之文書一通交付於其中之一人,而該一人又非其他應受送達人之代理人者,對於其他應受送達人,即不得謂已有合法之送達(29年抗第397號判例)。
(二)上訴合法 ⒈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效力之歸屬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其受有本法§70Ⅰ但書及Ⅱ所定之特別委任者,並得代為此項須受特別委任之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得以當事人名義代為訴訟行為,法院或他造亦得對之為訴訟行為,所代為或代受之訴訟行為,均直接對於當事人本人發生效力(民§103)。
⒉上訴自屬合法 甲為原告乙之訴訟代理人,並受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特別委任。故甲未經乙同意,代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仍屬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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