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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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X對Y提起給付貸款訴訟中,Y以其對X之借款債權為抵銷之主張後,Y復另行以該借款債權對X提起給付之訴。試問:Y對X所提起之訴訟是否合法? (85年四等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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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一)否定說(29上1232,67台上1647) 因抵銷之抗辯,只是攻擊防禦的方法,並未有另一訴訟繫屬,因此未有重複起訴。依此見解Y對X所提起之訴訟係屬合法。
▌67台上字第1647號判例 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抗辯,祇須其對於原告確有已備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至原告對於被告所主張抵銷之債權曾有爭執,或被告已另案起訴請求,均不影響被告抵銷權之行使。
▌29上字第1232號判例 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雖另在訴訟繫屬中仍不妨以之供抵銷,業經本院於舊民事訴訟法時代著有判例,在現行民事訴訟法亦應為同一之解釋。本件上訴人既在事實審,主張對於被上訴人有一萬餘元紅利之債權,已足抵銷所欠被上訴人之款項而有餘,則無論上訴人曾否就其主張之紅利債權另行起訴,而其在本件訴訟所為之抵銷抗辯,是否正當,要不能不予審究。
(二)肯定說(駱) ⒈可能產生裁判矛盾及法院審理重複。
⒉抵銷之抗辯生既判力§400Ⅱ,與一般之攻、防方法不同,故應命被告於本訴訟中提預備反訴。(任意反訴)
⒊依此見解Y對X所提起之訴訟應屬不合法。
(三)折衷說(楊) ⒈應不違§253,蓋因未經裁判確定前,無從確定是否得抵銷。
⒉係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以判決駁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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