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X對Y提起給付貸款訴訟中,Y以其對X之借款債權為抵銷之主張後,Y復另行以該借款債權對X提起給付之訴。試問:Y對X所提起之訴訟是否合法?

(85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其成立與否如經裁判,在抵銷之範圍內,固不得更行起訴。惟此項效力,為既判力之擴張,必須於該判決確定後始行發生,如主張抵銷之抗辯,仍在訴訟繫屬中,自無既判力之可言,此際可否參酌§253規定,認其起訴程序為不合法?
 

(一)否定說(29上1232,67台上1647)

因抵銷之抗辯,只是攻擊防禦的方法,並未有另一訴訟繫屬,因此未有重複起訴。依此見解Y對X所提起之訴訟係屬合法。

 

▌67台上字第1647號判例

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抗辯,祇須其對於原告確有已備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至原告對於被告所主張抵銷之債權曾有爭執,或被告已另案起訴請求,均不影響被告抵銷權之行使。

 

▌29上字第1232號判例

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雖另在訴訟繫屬中仍不妨以之供抵銷,業經本院於舊民事訴訟法時代著有判例,在現行民事訴訟法亦應為同一之解釋。本件上訴人既在事實審,主張對於被上訴人有一萬餘元紅利之債權,已足抵銷所欠被上訴人之款項而有餘,則無論上訴人曾否就其主張之紅利債權另行起訴,而其在本件訴訟所為之抵銷抗辯,是否正當,要不能不予審究。

 

(二)肯定說(駱)

可能產生裁判矛盾及法院審理重複。

 

抵銷之抗辯生既判力§400Ⅱ,與一般之攻、防方法不同,故應命被告於本訴訟中提預備反訴。(任意反訴)

 

依此見解Y對X所提起之訴訟應屬不合法。

 

(三)折衷說(楊)

應不違§253,蓋因未經裁判確定前,無從確定是否得抵銷。

 

係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以判決駁回之!
因被告既將該請求於本訴訟主張抵銷,其自己在主觀上係認互負之債務已因抵銷而消滅:應堪認定,若仍另行起訴請求該項給付,理念上未免矛盾,其起訴應認為欠缺正當利益,而無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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