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試述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及輔助事實之意義。

(85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訴訟上事實之意義

主要事實:可分為以下四類

權利要件事實:構成權利存在之基礎要件事實

例如,主張物上請求權(民§767)須具備如下要件事實:

請求權人係所有權人

相對人係無權占有

 

例如,主張消費借貸請求權(民§474)須具備如下要件事實:

消費借貸之合意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

權利障礙事實:自始妨礙權利發生之事實

例如,法律行為作成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民§75、§78、§79),法律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87),違反公序良俗(民§72),標的自始客觀不能(民§246)。

權利消滅事實:權利發生後嗣後歸於消滅之事實

例如,清償、免除債務、混同、拋棄權利、提存、抵銷、不可歸責債務人事由之給付不能……

權利排除事實:因形成權或抗辯權之行使致權利遭排除之事實

例如,契約經撤銷、解除、終止……
例如,時效完成、先訴抗辯(民§745)、同時履行抗辯(民§264)……

 

間接事實:

以經驗法則推論主要事實之事實,例如:不在場證明,裁判外自認。

 

補助事實:

對於證據能力與證據價值之事實。例如:證人喪失記憶之事實,證人有老人癡呆症。

 

(二)區別實益

辯論主義僅適用於主要事實,主要事實須經當事人主張法院才可採為判決基礎,間接事實、輔助事實則否。

 

裁判上自認僅於主要事實始生約束力。

 

調查證據必要程度:
主要事實恆有調查之必要,間接事實、輔助事實以與主要事實有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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