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何謂準備書狀?當事人提出及不提出準備書狀在訴訟上各有如何不同之效果?

(84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準備書狀之意義

為充分準備言詞辯論,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應命當事人將其所掌握之事實、證據及相關訴訟資料,儘可能於訴訟程序前階段提出,以便法官及當事人能於期日前瞭解案情並整理、確定及簡化爭點,進而試行和解,或集中調查證據,於準備言詞辯論由原告提出之書狀,此書狀即為準備書狀。。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原告於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中,除應記載為特定訴訟標的所必要之原因事實外,如就其請求所依據之基礎事實及理由一併記載,將有助於法院及當事人瞭解案情全貌,進而整理爭點。

 

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為促進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充實訴訟之審理,應使當事人於訴訟程序前階段即儘可能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故命原告將應證事實(包括訴狀所主張之事實及其後提出之事實)及所欲使用之證據,均詳載於準備書狀內,將有助於法院及當事人整理爭點及預測攻擊或防禦方法,使當事人得為完全辯論而準備。又原告就其所欲證明之事實如有多數證據存在時,應全部記載於準備書狀中,以利法院決定證據取捨及集中調查,並避免因原告分次提出致拖延訴訟。

 

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原告對被告所主張之事實及其所用之證據,如能於準備書狀中載明承認與否之陳述,及如有爭執者其理由,將有助於法院及當事人整理並簡化爭點,避免當事人為無實益之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並有助於法院在主要期日將審理程序集中化。

 

(二)當事人提出及不提出準備書狀之法律效果

當事人提出準備書狀之法律效果

失權效果:不得復行主張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此種效果,稱為失權之效果。
 

緣由

民事訴訟所以設有準備程序,主要在為言詞辯論之進行預作適當妥善之準備,當事人於準備程序中未主張之事項,如於行言詞辯論時仍可再為主張,則準備程序將形同虛設,為使當事人重視準備程序,對於當事人在準備程序未主張之事項,自應有失權之規定。

 

違反之效果

當事人未依§267、§268及§268之一Ⅲ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268之2Ⅰ)

當事人依§267、§268及§268之一Ⅲ規定所負之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一方面係基於當事人間之誠實信用原則,一方面則係基於對法院所負公法上之義務。故於當事人不依上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逾時始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雖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而其記載不完全者,法院即得依對造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276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268之2Ⅱ)

為督促當事人確實履行上開提出書狀及聲明證據之義務,對於當事人違反法院之命令未提出說明,或其說明理由不完足之情形,法院得準用§276規定,使生失權之效果,或於判決時,將其作為形成心證之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加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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