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甲汽車客運公司因週轉失靈,自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停止支付各種債務,八十三年三月一日經法院裁定破產,旋開債權人會議決議,繼續經營至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止結束,下列債權應如何行使?其受償之順位如何?試分述之。

 

(一)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公司所欠水電費及員工薪資。
(二)八十三年一月起至結束營業止,所欠營業稅。
(三)八十三年一月十日公司因汽車肇事,撞傷行人甲,致甲成為植物人,每月需支付醫療費用新台幣五萬元,公司自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未償付之醫療費用,及將來繼續將發生之醫療費用。

(83年稅務特考)

 

 

 

 

 

 

 

 

 

 

 

 

A : [擬答]


(一)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公司所欠水電費及員工薪資

破產宣告前之水電費及員工薪資(83年2月1日至83年2月28日)

均屬破產債權,而員工薪資債權乃具債權優先權之破產債權(勞動基準法§28Ⅰ:積欠未滿六個月之工資)。


破產宣告後之水電費及員工薪資(83年3月1日至83年5月20日)

為維持破產財團事業之繼續所支出之水電費及員工薪資,應可評價為財團債權(§95Ⅰ①: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可優先於破產債權加以清償。

 

(二)八十三年一月起至結束營業止,所欠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以外之其他稅捐依稅捐發生之時間定之:

 

例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等

✓發生於破產宣告前者,為破產債權(稅捐稽徵法§6Ⅰ)。

✓發生於破產宣告後者,列為財團費用。

 

破產宣告前之營業稅(83年1月至83年2月底):破產債權
破產宣告後之營業稅(83年3月1日至83年5月20日):財團費用

 

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稅捐稽徵法§7)。

 

(三)83年1月10日至國民平均生存年齡每月五萬之醫療費:普通破產債權

上述之每月五萬之醫療費,性質為附期限之債權,為使附期限之債權亦有獲清償之權利,故本法第一百條特別規定,附期限之破產債權未到期者,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俾能與未附期限之破產債權作相同之處理。為使計算公平起見,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破產宣告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破產宣告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四)上述債權之受償順序

破產宣告後之水電費及員工薪資及營業稅:財團債權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清償,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97)。我國破產法對於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兩者之清償,並無區別清償順序,於清償時,應不分彼此同時受償。若破產財團之財產不足供其清償之情形,則各按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之數額比例為清償。至於不敷清償之餘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則由破產管理人與破產財團負連帶賠償責任。


破產宣告前之員工薪資及營業稅:債權優先權之破產債權

破產宣告前之員工薪資(83年2月1日至83年2月28日)及營業稅(83年1月至83年2月底)(稅捐稽徵法§6Ⅰ: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皆屬優先受償之債權,此種優先權僅為「債權之優先權」,而非對某特定財產有優先受償之權利,故債權之行使,仍須依破產程序而受清償,僅於分配時得優先受償而已。

 

普通之破產債權

破產宣告前之水電費(83年2月1日至83年2月28日)及83年1月10日至國民平均生存年齡每月五萬之醫療費均為普通破產債權。

 

宇 法 知 識 工 程 網  LAW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