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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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甲汽車客運公司因週轉失靈,自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停止支付各種債務,八十三年三月一日經法院裁定破產,旋開債權人會議決議,繼續經營至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止結束,下列債權應如何行使?其受償之順位如何?試分述之。
(一)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公司所欠水電費及員工薪資。 (83年稅務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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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⒈破產宣告前之水電費及員工薪資(83年2月1日至83年2月28日) 均屬破產債權,而員工薪資債權乃具債權優先權之破產債權(勞動基準法§28Ⅰ:積欠未滿六個月之工資)。
為維持破產財團事業之繼續所支出之水電費及員工薪資,應可評價為財團債權(§95Ⅰ①: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可優先於破產債權加以清償。
(二)八十三年一月起至結束營業止,所欠營業稅
例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等 ✓發生於破產宣告前者,為破產債權(稅捐稽徵法§6Ⅰ)。 ✓發生於破產宣告後者,列為財團費用。
⒈破產宣告前之營業稅(83年1月至83年2月底):破產債權
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稅捐稽徵法§7)。
(三)83年1月10日至國民平均生存年齡每月五萬之醫療費:普通破產債權 上述之每月五萬之醫療費,性質為附期限之債權,為使附期限之債權亦有獲清償之權利,故本法第一百條特別規定,附期限之破產債權未到期者,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俾能與未附期限之破產債權作相同之處理。為使計算公平起見,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破產宣告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破產宣告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四)上述債權之受償順序 ⒈破產宣告後之水電費及員工薪資及營業稅:財團債權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清償,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97)。我國破產法對於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兩者之清償,並無區別清償順序,於清償時,應不分彼此同時受償。若破產財團之財產不足供其清償之情形,則各按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之數額比例為清償。至於不敷清償之餘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則由破產管理人與破產財團負連帶賠償責任。
破產宣告前之員工薪資(83年2月1日至83年2月28日)及營業稅(83年1月至83年2月底)(稅捐稽徵法§6Ⅰ: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皆屬優先受償之債權,此種優先權僅為「債權之優先權」,而非對某特定財產有優先受償之權利,故債權之行使,仍須依破產程序而受清償,僅於分配時得優先受償而已。
⒊普通之破產債權 破產宣告前之水電費(83年2月1日至83年2月28日)及83年1月10日至國民平均生存年齡每月五萬之醫療費均為普通破產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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