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未成年人就離婚、撤銷婚姻或婚姻無效之訴,有無訴訟能力?

(83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家事事件法適用前:有訴訟能力

(一)離婚訴訟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完全行為能力,其嗣後離婚亦不影響已取得之行為能力。而有完全行為能力者,則有訴訟能力(民§13Ⅲ,民訴§45),故未成年人提起離婚之訴有訴訟能力。

 

(二)撤銷婚姻之訴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民§998)。故未成年人因結婚而取得之完全行為能力,亦不受影響。故未成年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有訴訟能力。

 

(三)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未成年之夫或妻,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亦有訴訟能力(§570)。是否合法結婚(民§13Ⅲ,民訴§45)而有訴訟能力,在判決未確定前,無從確定,如不認有訴訟能力,勢必裁定駁回(§249Ⅰ④),故有此規定。

 

二、家事事件法適用後:有程序能力

(一)意義

程序能力,乃當事人得有效自為或自受訴訟或非訟程序行為之資格。依實體法規定享有完全之行為能力人,即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其意思能力應足可辨識利害得失,行使程序上之權利,家§14Ⅰ乃明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二)未成年人之程序能力(家§14Ⅱ)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雖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惟在通常情況下,仍具有一定程度之意思能力,得辨識利害得失,則就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當事人,且關於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家事事件,如否認子女之訴、改定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安置事件,因對當事人影響重大,家§14Ⅱ乃賦與其程序能力,以便更充分保障其程序主體權及聽審請求權。

 

宇 法 知 識 工 程 網  LAW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