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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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就下列之名詞作扼要之解釋
(一)普及主義(一人一破產) (83年財金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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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⒈係屬財團債權 財團債權者,謂優先於破產債權,不依破產程序,由破產財團隨時受償之債權也(§97),乃破產宣告後,破產管理人為處分破產財團之必要,於破產程序進行中對於他人所負債務。依其性質分為財團債務(§96)與財團費用(§95)。
⒉財團費用(§95)包括: ⑴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95Ⅰ①) 所謂管理費,係指因管理破產財團所支出之費用,例如倉庫費用、運送費用、保管費用、保險費用等是。所謂變價費用,係指因處分破產財團之財產所生之費用,例如鑑定費、拍賣費等是。所謂分配費,係指分配破產財團所生之費用,例如因公告而登報之廣告費、送達郵費等是。 ⑵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95Ⅰ②) 所謂審判費用,係指自破產程序開始時起至終結時止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所發生之一切審判上之費用而言。例如,破產管理人代理破產財團起訴,行使本法§78之撤銷權,或依本法§92⑬就應行收歸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所需費用。 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95Ⅰ③) 關於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本法特別明定為財團費用,俾以加強破產管理人之職責而盡心。 ⑷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及喪葬費(§95Ⅱ) 本項規定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在性質上,與破產程序之財團費用本無關係。惟本法基於文明社會之人道立場,以及現代國家重視基本人權之意旨,彷德日先進國家立法例,特別明文規定視為財團費用。
係指依法定程序將破產人因破產宣告所受破產法外之公私資格限制(例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司董事、經理人等限制)為除去,俾以回復其權利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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