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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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在那些情形下,得宣告遺產破產?那些人有權聲請遺產破產?又遇破產程序進行中債務人死亡之場合,是否應對其遺產接續進行破產程序?試分別說明之。 (83年財金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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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⒈無繼承人時 ⒊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全體有破產之原因時
⒈改向遺產宣告破產(陳榮宗 39頁) 破產法§59既明定遺產有破產能力,則破產程序自應對於遺產繼續為進行,縱然繼承人未為限定繼承之情形亦然。蓋依本法§115之規定,遺產受破產宣告時,縱繼承人就其繼承未為限定之承認者,繼承人之債權人對其不得行使其權利。此際,對於遺產之破產程序,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言之,有利而無害,無解釋為繼承人概括繼承情形,破產程序即因破產人死亡而有終結之必要。
⒉視繼承型態不同而異其處理(陳計男著32頁之註15) 自然人之破產能力,因自然人之死亡而消滅。受破產宣告後之破產人,於破產程序終結前死亡時,對於破產程序是否有影響,日本破產法§130規定:「於有破產之聲請或破產之宣告後開始繼承者,破產程序對於該繼承之遺產續行之」。因之其破產程序不受影響。本法對此未設明文規定,解釋上,除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全體亦有破產原因,或無人繼承,或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之情形,因依本法§59Ⅰ之規定,仍得對遺產宣告破產,為避免破產程序之重複實施、拖延時間,似可解為破產程序仍可對遺產續行之外,繼承人如為通常之繼承時,因繼受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1148),繼承人個人有無破產原因尚有疑問,自不得作與日本破產法§130相同之解釋。此時破產程序即因破產人之死亡而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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