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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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試就民事訴訟法之下列各項說明其區別: (82年四等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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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⒈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為相一致之陳述(承認他造主張為真實之陳述)。
被告承認原告訴訟上請求有理由,具認諾要件,則法院下一被告敗訴之認諾判決。 ⒊自認與認諾之區別 ⑴自認係兩造均得為之,認諾則指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所為之承認。 ⑵自認不限於言詞辯論時為之,認諾則限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⑶自認之標的係事實,認諾之標的係訴訟標的。 ⑷自認後,僅他造就該事實無庸舉證,於訴訟結果不生影響,故自認之當事人非必為敗訴之當事人,而被告對訴訟標的認諾後,被告即本於其認諾,而受敗訴判決(§384)。
(二)中止(即裁定停止)與休止(即合意停止) ⒈中止(即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因有法定原因,由法院斟酌情形,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謂之裁定停止。在裁定停止原因消滅後,仍應由法院另以裁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始得進行訴訟。
訴訟程序因當事人之合意而停止進行,稱為合意停止。此種停止,係因民事訴訟之開始、進行及終了,原則上委之於當事人之意思,即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結果。
⒊中止(即裁定停止)與休止(即合意停止)之區別 ⑴裁定停止須有法定原因,而合意停止不須有法定原因。 ⑵裁定停止須法院裁定始生停止訴訟之效力,而合意停止以書狀或言詞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即生訴訟程序停止之效力,無待法院為許可之裁定(§189Ⅱ)。 ⑶裁定停止在裁定停止原因消滅後,仍應由法院另以裁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始得進行訴訟。而合意停止則由當事人向法院陳明續行訴訟。 ⑷裁定停止無期間之限制,而合意停止以四個月為限,合意停止訴訟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190前)。
(三)假扣押與假處分 ⒈假扣押: 假扣押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法院依其聲請,裁定扣押(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而禁止其處分也(§522)。
⑴保全假處分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或其他給付,為必要之處分者,謂之假處分(§532)(或稱為請求標的之假處分)。 ⑵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538Ⅰ)。例如,命侵害專利權人停止製造販賣專利品、命侵害著作權之人立刻停止出版作品、命公司不得執行違法之股東會決議或違法之董事會決議、命停止召開股東會、禁止公司董事執行業務、禁止行使股東權、制止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灰屑、污水侵入、禁止進行建築工程、命不得妨害建築工程、命除去障礙物而不得阻礙通行、命禁止競業等等。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照常給付生活費、准許行使股東權、命僱主繼續給付工資、對加害人聲請法院為支付醫療費、生活費。
⒊假扣押與假處分之區別 ⑴假扣押與保全假處分
┌假扣押: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⑵假扣押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假扣押: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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