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假扣押與假執行有何區別試說明之。

(80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假扣押

意義

假扣押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法院依其聲請,裁定扣押(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而禁止其處分也(§522)。


目的

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保全原因)。

不能強制執行之虞

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均是。

甚難執行之虞

例如,債務人將移民外國或逃匿之情形。至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則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523Ⅱ)。

 

(二)假執行

意義

為使勝訴判決之原告,得於判決確定前先為執行,俾其得早日實現判決之內容,不因他造上訴而影響之制度。


目的

給付之訴受勝訴判決之原告,原則上須俟判決確定,始得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被告執行(強§4Ⅰ①)。然終局判決後,被告每藉上訴制度,阻止原判決確定,達其拖延之目的,使勝訴當事人不能即時執行,故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特設於判決確定前得先為執行之假執行制度。

 

(三)二者區別

執行程度不同:

假執行為終局執行(即滿足執行):

即使執行名義上所表彰之實體請求權獲得實現。

假扣押為保全執行

僅能維持現狀,以保全將來終局執行之執行。

 

適用範圍不同:

假執行:財產上之給付訴訟均有適用之可能。

假扣押係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保全請求)。

 

有無依職權宣告之可能:

假執行: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389)

假扣押

 

終局判決被廢棄所生影響

假執行:

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通常情形均隨同本案判決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後亦恆與本案判決同其命運,本案判決被廢棄或變更者,假執行之宣告,亦同時被廢棄或變更。
 

假扣押

本案判決被廢棄,假扣押裁定尚未失其效力,須待本案訴訟受敗訴判決且經確定者,則其請求權已確定不存在,債務人自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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