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何種情況下,法院得酌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80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原則敗訴當事人負擔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78)。

 

(二)例外勝訴當事人負擔

訴訟費用如係可歸責於勝訴當事人之事由者,例外命由勝訴人負擔,情形如下:

無庸起訴者(§80)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

 

顯失公平者(§80-1)

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勝訴者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81①)

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其因此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敗訴者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81②)

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其因此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81②)。
 

致訴訟延滯者(§82)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82)。

 

(三)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之負擔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各自負擔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79後)。法院適用此項原則,在財產權之訴,必須斟酌兩造勝敗之金額或價額及各自支出之費用是否相當。

 

比例負擔

在財產權之訴訟,兩造當事人雖互有勝敗,但各自支出之訴訟費用,與勝敗之金額有差異者,得依其勝訴之比例命為負擔(§79前)。
 

一造負擔

兩造當事人雖互有勝敗,但勝敗之差異極微,得命一造負擔(§79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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