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說明訴訟救助之要件程序及其效力。

(79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訴訟救助之意義

意義

訴訟費用之救濟援助也。乃對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有勝訴之望之當事人,法院依其聲請,准其暫免支出費用,而為訴訟行為之制度。

 

目的:補救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所可能產生之缺失

若因當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坐視其私權不受法定程序保護,自影響該當事人依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故民事訴訟法特設訴訟救助之規定,准許無資力之人,得暫緩繳納訴訟費用,使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亦得利用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保護私權。

 

(二)訴訟救助之成立要件

訴訟救助之成立要件依本國人或外國人,而有如下區分:

本國人訴訟救助之成立要件(§107)

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須非顯無勝訴之望

顯無勝訴之可能:欠缺起訴利益。

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

至於欠缺攻、防方法或攻、防方法不充分,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希望。

 

外國人訴訟救助之成立要件(§108)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顯非無勝訴之望

依條約或依外國人之本國法,中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108)

 

(三)訴訟救助之效力

及於費用之效力

暫免審判費用

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暫行免付執達員應收之費用及墊款

法院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

 

及於訴訟程序之效力

各審級有效:上訴、抗告(§111)

經下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其效力及於上級審法院,上訴自無庸再行聲請,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

並及於該事件之假扣押、假處分之訴訟費用(§111)

 

及於當事人之效力

因受救助人死亡,其效力即歸消滅,承受人應另行聲請。受救助人脫離訴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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