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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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何謂訴訟救助?其成立之要件如何?試分述之。 (78年四等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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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⒈意義 訴訟費用之救濟援助也。乃對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有勝訴之望之當事人,法院依其聲請,准其暫免支出費用,而為訴訟行為之制度。
⒉目的:補救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所可能產生之缺失 若因當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坐視其私權不受法定程序保護,自影響該當事人依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故民事訴訟法特設訴訟救助之規定,准許無資力之人,得暫緩繳納訴訟費用,使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亦得利用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保護私權。
(二)訴訟救助之成立要件 訴訟救助之成立要件依本國人或外國人,而有如下區分: ⒈本國人訴訟救助之成立要件(§107) ⑴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①不僅指有形財產,兼含無形的信用能力-由法院斟酌判斷之。 ②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亦為無資力(29抗179)。 ③所謂無資力者,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43台抗152)。 ④已查明非無資力,縱已取得第一〇九條第三項之保證書,亦不應准許訴訟救助。(68台聲158),例如鄰里長證明。 ⑤有無資力之認定,法院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107Ⅱ)。 ⑵須非顯無勝訴之望 ①顯無勝訴之可能:欠缺起訴利益。 ②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 ③至於欠缺攻、防方法或攻、防方法不充分,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希望。
⒉外國人訴訟救助之成立要件(§108) 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⑵顯非無勝訴之望 ⑶依條約或依外國人之本國法,中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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