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何謂訴訟救助?其成立之要件如何?試分述之。

(78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訴訟救助之意義

意義

訴訟費用之救濟援助也。乃對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有勝訴之望之當事人,法院依其聲請,准其暫免支出費用,而為訴訟行為之制度。

 

目的:補救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所可能產生之缺失

若因當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坐視其私權不受法定程序保護,自影響該當事人依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故民事訴訟法特設訴訟救助之規定,准許無資力之人,得暫緩繳納訴訟費用,使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亦得利用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保護私權。

 

(二)訴訟救助之成立要件

訴訟救助之成立要件依本國人或外國人,而有如下區分:

本國人訴訟救助之成立要件(§107)

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不僅指有形財產,兼含無形的信用能力-由法院斟酌判斷之。

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亦為無資力(29抗179)。

所謂無資力者,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43台抗152)。

已查明非無資力,縱已取得第一〇九條第三項之保證書,亦不應准許訴訟救助。(68台聲158),例如鄰里長證明。

有無資力之認定,法院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107Ⅱ)。

須非顯無勝訴之望

顯無勝訴之可能:欠缺起訴利益。

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

至於欠缺攻、防方法或攻、防方法不充分,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希望。

 

外國人訴訟救助之成立要件(§108)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顯非無勝訴之望

依條約或依外國人之本國法,中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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