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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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試就下列名詞?作簡要說明: (78年四等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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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送達不能依本人送達方法為之而又不能交付其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則以寄存送達方法行之。所謂寄存送達,即不能依上述方法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138Ⅰ)。 (二)留置送達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139),謂之留置送達。以此項方法送達者,必須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 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人包括送達代收人及同居人、受僱人拒絕收領之情形在內。
(三)假扣押 假扣押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法院依其聲請,裁定扣押(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而禁止其處分也(§522)。
(四)假處分: ⒈保全假處分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或其他給付,為必要之處分者,謂之假處分(§532)(或稱為請求標的之假處分)。
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538Ⅰ)。例如,命侵害專利權人停止製造販賣專利品、命侵害著作權之人立刻停止出版作品、命公司不得執行違法之股東會決議或違法之董事會決議、命停止召開股東會、禁止公司董事執行業務、禁止行使股東權、制止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灰屑、污水侵入、禁止進行建築工程、命不得妨害建築工程、命除去障礙物而不得阻礙通行、命禁止競業等等。命扶養義務人每月照常給付生活費、准許行使股東權、命僱主繼續給付工資、對加害人聲請法院為支付醫療費、生活費。
(五)再議 ⒈意義 告訴人或被告對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撤銷緩起訴處分表示不服之程序,謂之為「再議程序」。
⒉種類 ⑴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所聲請之再議(§256Ⅰ) ⑵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所聲請之再議(§256Ⅰ) ⑶撤銷緩起訴處分被告所聲請之再議(§256-1) ⑷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無再議權人之職權移送再議(§256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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