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當事人對於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及對於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之不變期間各為若干日?其中對於各種裁定提起抗告之不變期間是否均屬相同?試分述之。

(77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上訴期間均為20日(§440、§481)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二)抗告期間均為10日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逾此期間即喪失抗告權,但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於宣示後即生效力,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487)。
 

 

上訴

抗告

對象

對未確定判決不服(§437、§464)

對未確定裁定不服(§482)

當事人

限於訴訟當事人

含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期間

二十日(§440、§481)

十日(§487)

效力

阻斷確定之效力

無停止執行之效力(§491Ⅰ)

訴訟代理人

特別授權(§70Ⅰ但)

無須特別授權

 

(三)各種裁定提起抗告之不變期間均屬相同(2003修正為一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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