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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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原告委任甲、乙二律師為民事訴訟代理人,法院書記官將判決正本分別送達於甲、乙二律師,試附理由簡答下列問題: (75年四等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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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各代理人均有單獨收受送達之權(§70本文),數代理人收受時間有先後時,依最先收到的時間為準。亦即,同一訴訟文書先後向當事人及二以上訴訟代理人送達者,祇須其中一人收受送達,即生送達之效力。故應以最先收送送達者起算上訴期間,不因嗣後送達當事人或其他訴訟代理人而受影響。
(二)仍應以最先收送送達者起算上訴期間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133Ⅰ之規定,既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則其訴訟代理人合法委任之複代理人,如對其代理權未加限制,應有代該訴訟代理人收受送達之權限(48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故甲律師雖曾受指定為送達代收人,乙律師則否,但如乙律師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仍應對乙律師送達判決正本(§132),故仍應以最先收送送達者起算上訴期間。
(三)以送達有上訴權限之訴訟代理人時起算上訴期間 法院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應向訴訟代理人送達之。該訴訟代理人受有提起上訴權限之特別委任者,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該訴訟代理人時起算之,未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者,其判決即告確定。如該訴訟代理人未受有提起上訴權限之特別委任者,因訴訟代理權以一審為限,無權提起上訴,在判決送達後,不生起算上訴期間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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