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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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原告甲訴請被告乙返還房屋,並給付租金。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乙應返還房 屋,駁回原告甲給付租金之訴。甲對租金部分提起合法之上訴,乙對返還房屋部分未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甲請求法院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就返還房屋部分應否許可,試附理由說明之。 (74年四等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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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在上訴期間內,如有合法之上訴,即阻斷第一審判決之確定,縱使上訴期間已經過,判決亦不確定(§398Ⅰ)。如未附假執行宣告,該未確定之判決亦不生執行力(§390Ⅰ)。
(二)範圍 上訴人僅對判決之一部聲明不服,其判決是否全部不確定?亦即未聲明不服之部分,是否先行確定?單純合併於上訴二審時不生一部確定!
⒈全部上訴:自無一部先行確定之問題。
⑴上訴人於第二審得變更或擴張上訴之聲明(§473Ⅰ反面推論)。 ⑵被上訴人得附帶上訴(§460Ⅰ)。 被上訴人縱使喪失上訴權(期間已滿)、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亦得附帶上訴(§460Ⅱ),故乙於二審言詞辯論前仍得為附帶上訴,而就返還房屋部分聲明不服。
(三)返還房屋部分尚未確定,故請求法院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不應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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