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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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試附理由簡答下列問題:
(一)檢察官以甲竊取其所服務公司之電風扇三台,提起公訴,推事認定該電風扇係甲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得否依業務侵占罪判決甲罪行? (72年四等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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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刑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亦即在案件同一性之範圍內,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於是,如有必要亦得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律(§300)。檢察官所起訴之「竊盜」與法院審理結果認應成立「業務侵占罪」要件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共通,即可認為該當於二個構成要件之事實具有同一性,而應認為同一案件。
(二)得否依租賃關係判決被告返還房屋?應視訴訟標的理論之不同而定 ⒈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傳統訴訟標的理論,乃係將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作為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給付之訴以原告得請求被告為特定給付之實體法上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而形成之訴則為原告得依裁判求為形成之法律上地位存否之形成權為其訴訟標的。 ⒉新訴訟標的理論 基於一個糾紛一次解決之理想,將訴訟標的理論與實體法分離。於給付之訴以原告得請求被告為特定給付之法律上地位存否主張為訴訟標的。而形成之訴則為原告得依裁判求為形成之法律上地位存否之主張為其訴訟標的。
⒊案例事實解答 ⑴採傳統訴訟標的理論:否定 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於實體法上為不同之請求權,故為不同之訴訟標的,原告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房屋,法院不得依租賃關係判決被告返還房屋,否則將違反處分權主義構成訴外裁判。 ⑵採新訴訟標的理論:肯定 原告之訴訟標的為返還房屋之主張,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同一訴訟標的下不同之攻防方法,如原告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房屋,法院認定時實係租賃關係(如租賃關係業經原告主張為攻擊方法),法院自得依租賃關係判決被告返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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