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下列訴訟公文之送達,是否合法?是附理由說明之。
(一)應受送達人外出,由同棟大樓對面之鄰居代收。
(二)民事訴訟同一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有三人,法院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72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應受送達人之說明:

送達,除有民事訴訟法§127∼§133之情形,應向應受送達人本人為之。亦即,在下列情形法律規定應向或得向本人以外之人為送達: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法定代理人為之(§127)

對於非法人團體為送達者,應向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對於法人之送達,應向其代表人為之。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128)

對於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129)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130)

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為送達者,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131、民§555)

訴訟代理人之送達,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132)

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之送達,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133)

 

(二)案例事實解答

應受送達人外出,由同棟大樓對面之鄰居代收:送達不合法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137Ⅰ)。

所謂同居人,非泛指同居一戶或一屋之人,而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32上3722)。

所謂受僱人,指被僱服日常勞務,且非臨時僱用者而言。其被僱服特定之勞務(如修繕房屋),或計日、計件工作者,均不包括在內。但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137Ⅱ)。

由同棟大樓對面之鄰居代收:送達不合法
鄰居既無收送送達之權限,亦非§137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由其代收,送達應不合法。

 

訴訟代理人有三人,法院僅向其中一人送達:送達不合法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132)。限制收受送達權者除外。

各代理人均有單獨收受送達之權(§70本文),訴訟代理人有三人,法院僅向其中一人送達,送達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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