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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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何謂給付之訴?其與確認之訴有何關聯?並列舉形成之訴三種。 (70年四等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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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原告主張對於被告具有私法上請求權,被告負有給付義務者,請求法院為判決之訴(必有私法上請求權)。
(二)確認之訴 ⒈意義 原告主張特定之法律關係、證書之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不明確而有確認必要之者,請求法院為確認之判決也。
⑴給付之訴勝訴時為給付判決,具有既判力及執行力。 給付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即具有既判力及執行力,被告如未依判決內容自動履行,原告即得以該確定給付判決為執行名義(強§4Ⅰ①),透過強制執行之程序以達給付目的;若為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而被告仍不表示者,即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三〇條視為已表示。 ⑵給付之訴敗訴時為消極確認判決。 亦即,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三)形成之訴 ⒈意義 原告主張對於被告有形成權,依法須經法院以判決宣告,始能使法律關係或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或消滅,而達其行使形成權之目的,求法院為該判決之訴。
⑴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形成之訴(民§244) ⑵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民§989以下) ⑶提起再審之訴(§496)、第三人撤銷訴訟(§507之1)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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