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必須符合三要件,下列何者屬於所謂之信賴基礎?
(A)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 (B)人民提出之證據 (C)行政機關訂定之人員管理規定 (D)人民提出之申請

A (A)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必須符合三要件,亦即「信賴之基礎(存有足夠產生特定法律狀態的事實或行為)」、「正當的信賴(人民的信賴是正當,即成立信賴的基礎為善意且無過失)」及「信賴的表現(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而所謂之信賴基礎,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釋字525、589、717)。

 

 

 

 

 

 

 

 

 

 

 

 

Q 在立法院內,不適用屆期不連續原則者,為下列何種議案?
(A)法律案 (B)條約案 (C)人民請願案 (D)總統之彈劾案

A (C)人民請願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3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為「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法律依據,其目的在尊重新國會、新民意。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第七屆立法委員之選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各政黨間名額如何分配?
(A)依各政黨所獲政黨選舉票之得票比率平均分配
(B)依各政黨得票比率加上各選區當選委員總人數平均計算
(C)由獲得百分之三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D)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A (D)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憲法增修條文§4規定:「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Q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B)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但最高以新臺幤二十萬元為限
(D)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A (C)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但最高以新臺幤二十萬元為限

(A) 地方制度法§25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B) 地方制度法§26Ⅱ本文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C) 地方制度法§26Ⅲ前段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D) 地方制度法§26Ⅳ前段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Q 下列有關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條約之生效要件
(B)地方自治法規不得牴觸憲法
(C)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不同
(D)緊急命令之效力通常等同於法律,甚至得變更或停止法律適用

A (A)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條約之生效要件

(A) 憲法§38規定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憲法§63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然憲法並無規範條約生效要件之明文依據。

(B) 地方制度法§30Ⅰ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C) 行政程序法§150Ⅰ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159Ⅰ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可知(C)之論述「行政規則(無法律授權)與法規命令(有法律授權)不同」係屬正確。

(D) 緊急命令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於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之不得已措施,其適用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發生之緊急事故,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釋字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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