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憲法§38規定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憲法§63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然憲法並無規範條約生效要件之明文依據。
(B) 地方制度法§30Ⅰ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C) 行政程序法§150Ⅰ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159Ⅰ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可知(C)之論述「行政規則(無法律授權)與法規命令(有法律授權)不同」係屬正確。
(D) 緊急命令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於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之不得已措施,其適用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發生之緊急事故,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釋字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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