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甲為環保局稽查員,發現某工廠違規排放污水,乃向工廠負責人乙索討新臺幣一萬元封口費,乙為避免停工損失而交付款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若仍依法予以告發,則甲不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B)乙係被動付款,仍可成立行賄罪
(C)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D)乙若未付款,甲仍能成立要求賄賂罪

A (A)甲若仍依法予以告發,則甲不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

(一)刑法§122Ⅰ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刑法§122Ⅱ規定:「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由此規定反面推論可知§122Ⅰ係屬行為犯,行為主體僅以其未來具有義務性的職務行為為藉口,而對外顯示其可賄賂性,即足以構成本罪,不以其在後果真有履行違背職責的職務行為為必要,可知(A)之論述「甲若仍依法予以告發,則甲不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係屬錯誤,而(C)之論述「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及(D)之論述「乙若未付款,甲仍能成立要求賄賂罪」均屬正確。

(二)刑法§122Ⅲ規定:「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可知本罪對於行賄之人亦有處罰規定,(B)之論述「乙係被動付款,仍可成立行賄罪」係屬正確。

 

 

 

 

 

 

 

 

 

 

 

 

Q 下列何種財產為法定財產制所無之財產?
(A)婚前財產 (B)婚後財產 (C)特有財產 (D)自由處分金

A (C)特有財產

民法親屬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條文依據為§1016至§1030-4,而約定財產制之條文依據為§1031至§1048。

(一)§1017Ⅰ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可知(A)及(B)均屬法定財產制下之財產,均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1031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可知(C)之論述為約定財產制中之共同財產制的財產分類 ,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1018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可知(D)屬於法定財產制下之財產,非本題正確選項。

Q 甲為擔保其對乙所負之債務,將其土地一宗移轉所有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之行為是讓與擔保,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B)甲與乙之行為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為無效
(C)甲不依約清償債務時,乙亦不得為受清償而變賣該土地
(D)甲使乙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已經超過擔保目的之範圍

A (A)甲與乙之行為是讓與擔保,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A) 信託行為係指信託人將超過信託目的之權利(例如本案目的在擔保債權,本可設定抵押權即可,卻移轉所有權)移轉於受託人,而僅允許受託人在信託目的內行使其權利之謂,本題為擔保信託,又稱為「信託所有權讓與擔保」。

(B) 信託行為為法之所許,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移轉物權之真意而無效(民法§87)不同。

 

◎74年台上字第272號判決
信託的讓與擔保(即擔保信託)與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所謂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不同,前者係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之所有權,債務人如不依約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得依約定方法取償,縱無約定亦得逕將擔保物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關擔保信託之約定,乃均出於真正之效果意思而為表示,其內容應就契約之內容全部決之。而後者係虛偽意思表示之當事人間,隱藏有他項真實之法律行為,就所為虛偽意思表示而言,因雙方當事人故意為不符真意之表示,欠缺效果意思,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雙方當事人僅得就隱藏之法律行為而為主張,無復援用所為虛偽意思表示之餘地。故信託的讓與擔保,其擔保物之讓與,雖超過其「經濟目的」(擔保),其讓與行為仍為有效,與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行為,其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迥乎不同。本件原審既認兩造所訂前述買賣契約係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復謂其所隱藏者為「信託擔保行為」,顯將信託的讓與擔保與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混為一談,其適用法律,殊難謂非違誤。

 

(C) 信託所有權讓與擔保,如債務人甲不依約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乙則得為受清償而變賣該土地。

(D) 從信託行為之定義,可知受託人僅得在信託目的(擔保債權之目的)內行使其權利,與一般所有權人得自由行使其權利不同,故(D)之論述謂甲使乙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已經超過擔保目的之範圍。

 

◎92年台上字第238號判決
按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者,為信託讓與擔保。債務人在未清償其債務前,擔保信託之目的既尚未完成,自不得任意片面終止擔保信託契約,請求債權人返還擔保物。

Q 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若於法律解釋時,將此之「人民」解釋為限於「男子」,此為何種解釋方法之應用?
(A) 當然解釋 (B)目的解釋 (C)文義解釋 (D)限縮解釋

A (D)限縮解釋

(A) 當然解釋,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唯依「舉重以明輕」或「舉輕以明重」之法理,依論理之法則,某些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謂,例如,公園標誌「禁止攀折花木」,將樹木花草『整株挖走』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當然解釋亦在禁止之列。憲法§20之「人民」無法透過當然解釋而限於「男子」。

(B) 目的解釋,係指藉由立法或修法之原始資料、立法理由等,以了解法律用詞或法律條文的意義。例如,民法§798之「果實自落於鄰地視為鄰地所有人所有」,其立法目的乃希望鄰里勿因細物爭執,故先定果實之所有權,故「自落」依目的解釋其意應為「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服兵役」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家衛國」而來,而「保家衛國」人人有責,所以無法透過立法目的將「人民」限縮於「男子」。

(C) 文義解釋,係指依法條之字面意義而解釋其法律概念。依憲法§7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知依文義解釋無法將義務主體限於男性而排除女性。

(D) 限縮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之文義過於寬廣,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限縮,始能正確解讀該法律概念之適用範圍。基於「繁衍種族之生理上差異」大法官解釋490號解釋將「人民」限於男性。

Q 下列何者並非監察委員之職權?
(A)彈劾法官 (B)糾舉衛生福利部所屬公務員 (C)彈劾立法委員 (D)糾正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施政措施

A (C)彈劾立法委員

(A) 憲法§99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B) 憲法§97Ⅱ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C) 憲法§98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立法委員不在監察院彈劾之列。

(D) 憲法§97Ⅰ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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