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關於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意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統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B)所謂「最高」係指上下隸屬與指揮監督之關係
(C)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故總統得指揮監督行政院
(D)中央研究院雖隸屬總統府,惟基於行政一體之原則,仍受行政院之監督

A (B)所謂「最高」係指上下隸屬與指揮監督之關係

(A) 行政院負責統轄所有的中央行政機關,而非中央政府;基於地方自治,行政院,亦因事務屬性不同(「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而有不同之監督密度,故謂直接統轄,亦屬不妥。

(B)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53),而此所謂「最高」係指中央行政機關上下隸屬與指揮監督之關係。

(C) 總統雖得直接任免行政院長,而無須立法院同意(憲法增修§3Ⅰ),「理論上」勉強可謂行政院長之下屬,然綜理行政院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之權限仍屬行政院長。(行政院組織法§10Ⅰ)

(D) 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院務。院長,由中央研究院院評議會就院士中選舉候選人三人,呈請總統遴選並任命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3)。基於學術研究之獨立性要求,不受行政院之監督,僅受總統有限度之監督。

 

 

 

 

 

 

 

 

 

 

 

 

Q 關於行政院會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係由行政院院長與其他閣員共同決定
(B)行政院會議僅有向行政院院長提出諮詢之權
(C)行政院會議得議決各院共同關係之事項
(D)行政院會議雖屬合議制,但在爭議時,行政院院長有最後決定權

A (D)行政院會議雖屬合議制,但在爭議時,行政院院長有最後決定權

(一)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2規定:「行政院會議依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3規定:「行政院會議以前條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5規定:「行政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亦即,行政院會議由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但如院長或主管部會部長對決議有異議時,由院長決定之,可知(A)之論述「共同決定」及(B)之論述「僅有向行政院院長提出諮詢之權」均屬錯誤,而(D)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政院會議得議決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憲§58Ⅱ),(C)之論述「各院」係屬錯誤。

Q 下列何者敘述與司法獨立無關?
(A)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B)法官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僅受法律拘束
(C)最高司法機關基於司法自主性,得就審理事項發布規則
(D)司法機關公布案件件數統計資料

A (D)司法機關公布案件件數統計資料

民主政治之基礎在於法治,而實現法治之前提,乃維繫於司法審判之獨立行使。所謂司法審判獨立,係指法官審判案件,除應依據法律為之者外,更應於其職務上完全獨立,不受任何外在、內在因素(不因家庭因素、社會輿論、公眾批判、政治立場、經濟利益或其他利害關係)之干涉。

(一)可知(A)之論述「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B)之論述「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僅受法律拘束」、(C)之論述「基於司法自主性,得就審理事項發布規則」均屬司法獨立之一環。

 

◎法官法第13條(法官職務執行之基本原則)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法官法第19條(獨立審判權)

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

 

(二)司法機關公布案件件數統計資料,係屬行政行為之一,與司法獨立無關為本題正確選項。

Q 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係以下列何種國際公約,作為其解釋都市更新條例,以闡明人民享有安全、和平與尊嚴之適足居住環境?
(A)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B)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C)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D)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

A (B)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釋字709解釋理由書第3段節錄
都市更新為都市計畫之一環,乃用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條例即為此目的而制定,除具有使人民得享有安全、和平與尊嚴之適足居住環境之意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外,並作為限制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法律依據。都市更新之實施涉及政治、經濟、社會、實質環境及居民權利等因素之考量,本質上係屬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共事務,故縱使基於事實上需要及引入民間活力之政策考量,而以法律規定人民在一定條件下得申請自行辦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仍須以公權力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決定。

Q 上級政府對於下級政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此種情形屬於:
(A)備查 (B)通知 (C)核定 (D)查照

A (C)核定

(A) 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地方制度法§2)

(B) 通知(§45:通知議員、§53: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76:通知代行處理後、§79: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於地方制度法並無特殊意義,僅同字面之意思(告知其事項使其知悉之謂)。

(C) 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地方制度法§2)

(D) 查照:(§27:……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於地方制度法並無特殊意義,僅屬公文常見用語,可能是「查明而依照辦理」,也可能是「照會受文者使其知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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