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之基礎在於法治,而實現法治之前提,乃維繫於司法審判之獨立行使。所謂司法審判獨立,係指法官審判案件,除應依據法律為之者外,更應於其職務上完全獨立,不受任何外在、內在因素(不因家庭因素、社會輿論、公眾批判、政治立場、經濟利益或其他利害關係)之干涉。
(一)可知(A)之論述「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B)之論述「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僅受法律拘束」、(C)之論述「基於司法自主性,得就審理事項發布規則」均屬司法獨立之一環。
◎法官法第13條(法官職務執行之基本原則)
①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②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法官法第19條(獨立審判權)
①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②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
(二)司法機關公布案件件數統計資料,係屬行政行為之一,與司法獨立無關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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