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A)人民於訴訟中有受公平審判之權
(B)訴訟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C)所有案件均應給予上訴以尋求救濟之機會
(D)應確保人民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

A (C)所有案件均應給予上訴以尋求救濟之機會

◎釋字653解釋理由書第1段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三〇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本院釋字第一六〇號、第三七八號、第三九三號、第四一八號、第四四二號、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第六二九號、第六三九號解釋參照)

 

(一)可知(B)之論述「正當法律程序」、(A)之論述「受公平審判」及(D)之論述「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均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二)案件之救濟途徑可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加以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非必賦予上訴之救濟途徑,係屬「給予上訴以尋求救濟之機會」錯誤,(C)為本題之正確選項。

 

 

 

 

 

 

 

 

 

 

 

 

Q 依憲法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下列何種措施與此規定之精神有關?
(A)實施就業輔導制度 (B)實施失業保險制度 (C)訂定最低工資制度 (D)訂定基本工時制度

A (A)實施就業輔導制度

(一)憲法§152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蓋本條之作用,簡言之在於「引導就業」使人民皆能壮者有所用,人人本其所長而為國家建設之目的,故政府除為失業救濟外,尚應為職業介紹、就業輔導等積極措施,(A)之論述應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憲法§153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蓋本條之作用,觀其意旨為「制定法律、實施政策」以保護勞工及農民,(B)之論述「實施失業保險制度」、(C)之論述「訂定最低工資制度」及(D)之論述「訂定基本工時制度」均與本條有關,非本題正確選項。

Q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增修條文所稱之社會保險?
(A)勞工保險 (B)全民健康保險 (C)農民保險 (D)存款保險

A (D)存款保險

社會保險係指由政府為推行社會政策,應用保險技術,採用強制方式,對於全體國民或多數國民遭遇生、老、病、死、傷、殘及失業等特定危險事故時,提供保險給付,以保障其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醫療照顧為目的之一種社會福利措施。憲法§155前段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換言之,憲法將「社會保險」定位為「社會福利」的一環。

 

社會保險係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係按職業別分立,不同職業別的社會保險制度有不同的主管機關。例如,衛生福利部所主管之社會保險業務為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一)(A)之論述「勞工保險」、(B)之論述「全民健康保險」及(C)之論述「農民保險」均具有社會福利及社會安全之性質,故屬於社會保險。

(二)(D)之論述「存款保險」本質在於穩定金融秩序,非屬「社會福利」的社會保險,為本題正確選項。

Q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下列何種事項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
(A)擬定課徵稅捐事項
(B)侵害基本權利事項
(C)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之處置事項
(D)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

A (D)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

憲法增修條文§3Ⅲ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該法律現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Q 依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關於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乃屬行政權之固有權能
(B)總統依法享有得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且永久保密之權限
(C)總統基於國家機密特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國家機密事項享有拒絕證言之權
(D)偵查或審判機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訊問涉及國家機密事項時,總統應證明其有無妨害國家利益

A (D)偵查或審判機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訊問涉及國家機密事項時,總統應證明其有無妨害國家利益

(A) 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惟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行政首長依其固有之權能,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屬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之一部分,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此即我國憲法上所承認行政首長之國家機密特權。

(B) 總統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認為有妨礙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虞者,應負保守秘密之義務,亦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立法者並賦予總統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且永久保密之權限,此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自明

(C)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D) 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

 

◎釋字627解釋主文第2段: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其未能合理釋明者,該管檢察官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處分或裁定。總統對檢察官或受訴法院駁回其上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處分或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本解釋意旨聲明異議或抗告,並由前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理之。特別合議庭裁定前,原處分或裁定應停止執行。其餘異議或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總統如以書面合理釋明,相關證言之陳述或證物之提交,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者,檢察官及法院應予以尊重。總統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應僅由承辦檢察官或審判庭法官依保密程序為之。總統所陳述相關證言或提交相關證物,縱經保密程序進行,惟檢察官或法院若以之作為終結偵查之處分或裁判之基礎,仍有造成國家安全危險之合理顧慮者,應認為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


法院審理個案,涉及總統已提出之資訊者,是否應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其審理程序,應視總統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核定相關資訊之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而定;如尚未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者,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之相關程序審理。惟訴訟程序進行中,總統如將系爭資訊依法改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另行提出其他已核定之國家機密者,法院即應改依上開規定之相關程序續行其審理程序。其已進行之程序,並不因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相關之程序規定。至於審理總統核定之國家機密資訊作為證言或證物,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應依前述原則辦理。又檢察官之偵查程序,亦應本此意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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