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所得稅法對夫妻免徵贈與稅,但卻不及於「同居」之事實配偶。此一法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無違憲之虞?
(A)沒有。因為同居制度違反公序良俗的認知
(B)沒有。因為婚姻制度受憲法特別保障
(C)有。違反平等權
(D)有。違反對一般人格權保護

A (B)沒有。因為婚姻制度受憲法特別保障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之規定。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係因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釋字647解釋主文)

 

 

 

 

 

 

 

 

 

 

 

 

Q 甲男已婚,有妻有子,卻與外遇對象乙女來往多年,乙女無謀生能力而依賴甲男供給日常生活所需。此時若甲男意外死亡,請問乙女就甲男之遺產得為如何之請求?
(A)特留分 (B)應繼分 (C)贍養費 (D)遺產酌給

A (D)遺產酌給

(一)乙女非甲男之繼承人,故無從對甲男之遺產主張「應繼分」及「特留分」,(A)及(B)均非本題正確選項。

(二)乙女與甲男無婚姻關係,自無從發生「贍養費」主張之問題,(C)非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1149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此為「遺產酌給請求權」,僅需生前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即得主張之,(D)為本題正確選項。

Q 關於承攬契約與買賣契約之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A)均為有償契約 (B)均為繼續性契約 (C)均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 (D)均為不要式契約

A (B)均為繼續性契約

(A) 買賣契約:「買受人支付價金以換取出賣人給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而承攬契約:「定作人支付承攬報酬以換取承攬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二者皆屬有償契約。

(B) 繼續性契約係指須長期繼續給付,債務始克履行完畢之契約。總給付之內容及範圍繫於應為給付時間之長度,以繼續的作為或不作為為內容,隨著時間之經過在當事人間不斷發生新的權利義務。買賣契約係屬一時性契約(一次給付,債務即履行完畢),而承 攬契約一般均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攬人之工作往往需要持续一段時間,此與僱傭、合夥、租賃、使用借貸、寄託相同,均屬固有意義之繼續性債之關係。

(C) 出賣人應對買受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354∼§366),而承攬人亦應對定作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492∼§502-1)。

(D) 承攬契約與買賣契約均僅須口頭合意即可成立,故為不要式契約。

Q 甲和乙在修剪花草契約中約定,由乙負責使丙為甲修剪花草。有關甲、乙、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契約內容涉及第三人,違反契約相對性原則,其契約無效
(B)丙不為給付時,甲乙間之契約失其效力
(C)甲乙間契約有效成立,丙不為給付時,丙應對甲負賠償責任
(D)甲乙間契約有效成立,丙不為給付時,乙應對甲負賠償責任

A (D)甲乙間契約有效成立,丙不為給付時,乙應對甲負賠償責任

(一)甲乙間契約內容雖涉及第三人,然非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故契約仍屬有效,嗣後丙不為甲修剪花草,僅生債務不履行之糾紛,非謂契約無效或失其效力,(A)及(B)之論述錯誤。

(二)丙不為甲修剪花草,甲與乙之修剪花草契約發生債務不履行之糾紛,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應由乙對甲負賠償責任,(C)之論述錯誤,(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Q 在夢遊中所為的動作不會被評價成犯罪,因為整個事實中欠缺了那個犯罪成立要件?
(A)違法性 (B)責任能力 (C)刑法上的行為 (D)因果關係

A (C)刑法上的行為

刑法上的行為應具備如下三個要件:(一)必須是人類的舉止。(二)必須是外在、身體的舉止。(三)必須是意志所支配之舉止。在夢遊中所為的動作,不為該人意志所支配,故不被認為構成刑法上的「行為」,故於夢遊中傷人,亦不為刑罰所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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