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賣契約:「買受人支付價金以換取出賣人給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而承攬契約:「定作人支付承攬報酬以換取承攬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二者皆屬有償契約。
(B) 繼續性契約係指須長期繼續給付,債務始克履行完畢之契約。總給付之內容及範圍繫於應為給付時間之長度,以繼續的作為或不作為為內容,隨著時間之經過在當事人間不斷發生新的權利義務。買賣契約係屬一時性契約(一次給付,債務即履行完畢),而承
攬契約一般均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攬人之工作往往需要持续一段時間,此與僱傭、合夥、租賃、使用借貸、寄託相同,均屬固有意義之繼續性債之關係。
(C) 出賣人應對買受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354∼§366),而承攬人亦應對定作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492∼§502-1)。
(D) 承攬契約與買賣契約均僅須口頭合意即可成立,故為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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