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擴張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之文義過於狹隘,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擴張,始能正確解讀該法律概念之適用範圍。例如,民法§148權利濫用禁止的「權利之行使」應擴張解釋為「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憲法§20之「人民」無法透過擴張解釋而限於「男子」。
(B) 當然解釋,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唯依「舉重以明輕」或「舉輕以明重」之法理,依論理之法則,某些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謂,例如,公園標誌「禁止攀折花木」,將樹木花草『整株挖走』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當然解釋亦在禁止之列。憲法§20之「人民」無法透過當然解釋而限於「男子」。
(C) 限縮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之文義過於寬廣,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限縮,始能正確解讀該法律概念之適用範圍。基於「繁衍種族之生理上差異」大法官解釋490號解釋將「人民」限於男性。
(D) 補正解釋又稱補充解釋,係指法律規定未完備時,以理論方法補充,以符法律真義。例如民法第七二條所指善良風俗,應依時代觀念社會背景,在適用時補充解釋。憲法§20之「人民」無法透過補正解釋而限於「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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