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所謂大赦,係指對於在特定時期及特定種類之刑事犯罪,加以赦免之意思。其效果乃使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所謂特赦,係指對已受罪刑宣告之人,免除其刑之執行。依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B) 總統可依法授與榮典,依褒揚條例§1規定:「為褒揚國民立德、立功、立言,貢獻國家,激勵當世,垂之史冊,昭示來茲,特制定本條例。」
(C)
已受徒刑之執行者,在自由刑之執行中確有悛悔實據,遂於一定條件之下,暫行停止自由刑之執行,准其出獄,如經過一定期間未被取消其處分,則其未受執行之刑,視為已受執行者,稱為假釋。
(D) 所謂復權,係指對被褫奪公權之人,恢復其公權之意思。所謂公權,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