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32解釋理由書第1段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號及第七○九號解釋參照)。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亦為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又人民居住自由亦屬憲法第十條保障之範圍。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不但限制人民財產權,如受徵收之土地上有合法居住者,亦嚴重影響其居住自由。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始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一)國家徵收人民土地涉及「財產權之剝奪」及「居住自由之侵害」,(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國家徵收人民土地可基於「公用目的」或「其他公益目的」,(B)之論述限於「公用目的」應屬錯誤。
(三)國家徵收人民土地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C)及(D)之論述均屬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