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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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旅客甲在A豪華郵輪上摔傷,擬向船籍所在地之B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船公司乙賠償甲看護費、勞動損失、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A之所在地管轄法院為C地方法院。甲先就其中 900 萬元提出假扣押聲請。請附理由說明:甲得向何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由B或C 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效力範圍有何不同?其聲請狀內依法應否表明假扣押標的及其所在地? (103年四等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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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擬答] | ||
民事訴訟法§524Ⅰ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可知聲請假扣押可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提出之: ⒈本案管轄法院(B地方法院)
本案管轄法院係指就應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提起訴訟時其有管轄權之法院(§524Ⅰ前)。訴訟未繫屬者,為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所謂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即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合意,就日後應提起之訴訟有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依題目所示本案管轄法院為B地方法院(擬向船籍所在地之B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故船公司乙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應於此地),故甲聲請假扣押可向「本案管轄法院」B地方法院為之。 ⒉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C地方法院) 假扣押聲請,亦得由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524Ⅰ後段),不問其訴訟已否繫屬及本案由何法院管轄。而強制執行法§7明示對船舶執行之管轄法院係採「船舶所在地主義」而非「船籍港主義」,依題目所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為C地方法院(A豪華郵輪之所在地管轄法院為C地方法院),故甲聲請假扣押可向「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C地方法院為之。
( 二)「本案管轄法院」及「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執行名義之差異
假扣押之聲請,向本案管轄法院為之,抑向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債權人本有選擇之權。法院所為裁定效力不同之處,在於本案管轄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B法院所為裁定),得就債務人(船公司乙)之一切財產(A郵輪及其他財產)為假扣押,不問假扣押標的係在何處;至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C法院所為裁定),則僅得就該法院管轄區域內債務人之特定之物(僅得就A輪執行之)或權利為假扣押,而不及其他。(101台抗420號裁定參照) ( 三)假扣押標的及其所在地是否為應表明事項 ⒈向本案管轄法院(B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
於本案管轄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得就債務人之一切財產為假扣押,不問假扣押標的係在何處,已如上述,復觀§525Ⅲ規定:「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由該項之反面推論可知,向本案管轄法院(B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僅須表明§525Ⅰ規定之四款事項即可,假扣押標的及其所在地並非應表明事項。 ⒉向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C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 如上所述,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則僅得就該法院管轄區域內債務人之特定之物或權利為假扣押,而不及其他。而§525Ⅲ亦明文規定,可知向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C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除須表明§525Ⅰ規定之四款事項外,假扣押標的及其所在地亦屬應表明事項,如有欠缺應命其補正,不補正則應移送於本案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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