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概要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

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 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 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 萬元借款債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 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100 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103年四等司法特考)

 

 

 

 

 

 

 

 

 

 

 

 

A : [擬答]


(一)訴之追加之否認及許可

訴狀送達後原則禁止訴之變更與追加,惟限制訴之變更或追加,被告之程序上利益,雖獲得保障,但對於訴訟之經濟與原告之利益則生不利益之影響,因之,有放寬訴之變更追加限制之必要。其類型如下:

被告同意者(§255Ⅰ①)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255Ⅰ②)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55Ⅰ③)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255Ⅰ④)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 ,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255Ⅰ⑤)

追加中間確認之訴(§255Ⅰ⑥)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

 

(二)案例事實解答:

法院就「預備抵銷抗辯」之審理順序

乙對甲主張之原因事實為「預備之抵銷抗辯」,法院對於「否認貨款債權第一抗辯」及「抵銷之第二抗辯」,必須在確定原告請求之債權成立,亦即第一抗辯加以判斷其不成立後,始得為抵銷之抗辯來判斷,因其生既判力(§400Ⅱ)。
 

甲追加之訴應是否允許應視抵銷抗辯有無被審理而定

甲追加確認同一債權不存在之訴符合§255Ⅰ⑥之要件

訴之追加原則禁止,例外於六款事由構成時則為允許,甲欲追加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1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並無構成§255Ⅰ①至⑤,惟可能構成中間確認之訴(§255Ⅰ⑥),蓋因抵銷抗辯之借款債權與甲所追加之訴訟標的同一,符合「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惟法院未必審理第二抗辯,若法院認為第一抗辯有理由,則甲追加之訴應不被允許,反之,法院若認為第一抗辯無理由,而續行審理抵銷抗辯,則甲追加確認同一債權不存在之訴應符合§255Ⅰ⑥之要件而應被允許。

甲追加之訴應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如上所述,甲追加確認訴訟之訴訟標的與乙抵銷抗辯之債權實屬同一,僅聲明正相反對,恐生重複起訴之疑問,然在此並無構成一事不再理之問題(§253、§400Ⅱ),蓋因被告乙並未將「借款債權100萬」提起反訴,亦即「借款債權100萬」尚無訴訟繫屬,而僅為被告之一抗辯方法,而此抵銷抗辯於未終局確定前尚不生既判力(實務亦肯認抵銷抗辯中亦得另訴請求【67台上1647號判例參照】),甲非另行起訴,於此訴訟為追加請求,亦無「被告應訴之煩、法院審理重複及易生裁判矛盾」之問題,甲追加之訴實可達紛爭解決一回性之訴訟法要求。

 

▌67台上字第1647號判例

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抗辯,祇須其對於原告確有已備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至原告對於被告所主張抵銷之債權曾有爭執,或被告已另案起訴請求,均不影響被告抵銷權之行使。

▌29上字第1232號判例

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雖另在訴訟繫屬中仍不妨以之供抵銷,業經本院於舊民事訴訟法時代著有判例,在現行民事訴訟法亦應為同一之解釋。本件上訴人既在事實審,主張對於被上訴人有一萬餘元紅利之債權,已足抵銷所欠被上訴人之款項而有餘,則無論上訴人曾否就其主張之紅利債權另行起訴,而其在本件訴訟所為之抵銷抗辯,是否正當,要不能不予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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