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不問其為權力或非權力作用,均應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得違反法律而言。
(B)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行政權之行動,僅於法律有授權之情形,始得為之,在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之領域,如為行政活動,即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C) 明確性原則乃法治國之基本要求,其內容隨著針對國家權力以及行為方式而有差異,可分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三原則,分述如下:
⒈法律明確性原則係指,立法者訂定之法律內容應具體明確。釋字491號等解釋指出,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⒉授權明確性原則係指法規命令於形式上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法律須明確表明母法授權之「內容」、「目的」與「範圍」。本原則源於德國基本法§80Ⅰ規定,我國則基於司法院大法官多號解釋,使本原則成為憲法位階之一般法律原則。
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之要件與效果均應具體明確,,使人民有預見可能性,有所遵循。尤其是干涉行政措施,其內容如不明確,將使法律關係陷於不安定狀態,使人民處於不利地位,行政程序法§5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即明揭此旨。
(D) 裁量原則係指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依據法律之授權,在適用法規時,基於行政目的,於數種可能的法律效果選擇一適當方式為之。裁量僅指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但並非恣意行使、完全放任,裁量之行使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而依裁量權所作的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