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知識 歷 屆 試 題 解 答

 

 

 

 

 

 

 

 

 

 

 

 

 

Q 依照現今刑法理論,下列何者屬於罪責(有責性)階層所要審查的要素?
(A)客觀處罰條件 (B)違法性意識(不法意識) (C)個人之解除刑罰事由 (D)行為能力

A (B)違法性意識(不法意識)

「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經過違法性之判斷而認定行為具有「違法性」後,即應進入罪責判斷,以檢驗行為人對具有違法性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是否係可責(或係可非難),而應負刑事責任,接受國家刑罰之制裁。其罪責判斷之要素有「責任能力」、「罪責型態(故意過失)」、「違法性意識(不法意識)」及「期待可能性」。

 

 

 

 

 

 

 

 

 

 

 

 

Q 犯罪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其法律效果如何?
(A)得減輕其刑 (B)應減輕其刑 (C)得免除其刑 (D)應免除其刑

A (A)得減輕其刑

刑法§62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Q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間,並於買賣契約中約定將該屋交付與移轉登記於丙,且丙取得直接請求乙交付與移轉登記該屋之權利。此種契約為:
(A)代物清償契約 (B)新債清償 (C)第三人利益契約 (D)第三人負擔契約

A (C)第三人利益契約

民法§269Ⅰ規定:「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此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法律依據,要約人甲與債務人乙約定應向第三人丙為給付,第三人丙對債務人乙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請求乙交付與移轉登記該屋),其屬第三人利益契約無疑。

Q 下列何種遺囑之完成,無須見證人?
(A)自書遺囑 (B)公證遺囑 (C)密封遺囑 (D)代筆遺囑

A (A)自書遺囑

(A) 民法§1190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可知自書遺囑無須見證人。

(B) 民法§1191Ⅰ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可知公證遺囑須有見證人存在。

(C) 民法§1192Ⅰ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可知密封遺囑須有見證人存在。

(D) 民法§1194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可知代筆遺囑須有見證人存在。

Q 下列何者非屬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
(A)書面之合意 (B)法院之公證登記 (C)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D)戶政機關之離婚登記

A (B)法院之公證登記

民法§1050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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