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憲法增修條文§3Ⅱ③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可知(A)為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6∼§41)。
(B) 憲法增修條文§3Ⅱ①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可知(B)為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6∼§28)。
(C) 監察院審計長(憲法§104)、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增修條文§5Ⅰ)、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增修條文§6Ⅱ)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增修條文§7Ⅱ)其人事同意權均屬立法院,(C)為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31)
(D) 憲法增修條文§2Ⅹ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